機關管理之個人資料,如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於查明後通知當事人,以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個人資料遭違法侵害之情事,以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提起救濟。通知之方式,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皆可。
Q. 郵務人員於住宅一樓門首,張貼郵務送達通知書中所記載事項,此舉是否已對個人資料構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