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如果沒在收到支付命令20日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一) 法院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會失其效力。 (二)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使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債務人異議後,則視同起訴,全案會進入訴訟程序,但法院多半都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行訴訟。 (三) 債務人如果沒在收到支付命令20日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即不能以上訴或抗告程序對確定的支付命令聲明不服。換句話說,如債務人不清償,債權人可以依該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向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票據法§13債務人不得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