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當事人或許因為掌握不到證據,而失去勝訴機會,因此怨嘆司法不公,但換個角度想,司法也是由人所制定的制度去實踐,並非是神有辦法清楚辨別是非善惡,他無法明明白白辨別是非對錯,只能就兩造雙方所提的證據去判斷與辨別。
相信有民眾會質疑,為什麼司法這麼麻煩,告一個人還要自己蒐集證據,或是找證人。這樣很麻煩耶,萬一沒了證人,沒有證據,若是刑事案件,真凶逍遙法外,豈不是便宜了他嗎?這樣司法又有何公正可言?
這或許民眾的質疑當然有他的道理,然而在西方社會,司法扮演的地位是不告不理,除非是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才能由掌握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扮演偵查的主動角色,證據自然也由檢察官與警方去偵查及蒐集。
否則一般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與普通民事案件,因為是自己所提的訴訟,涉及到也只是事關個人,非關公益,情節有時也輕微,由主張權利的自己掌握證據來致勝,並非沒有道理。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當事人或許因為掌握不到證據,而失去勝訴機會,因此怨嘆司法不公,但換個角度想,司法也是由人所制定的制度去實踐,並非是神有辦法清楚辨別是非善惡,他無法明明白白辨別是非對錯,只能就兩造雙方所提的證據去判斷與辨別,如果今天不叫兩造去提證據,只能憑藉著一造的指控,反而造成屈殺或冤枉好人的機率,比要兩造提證據的機率高,所以司法制度在權衡之下,只能選擇相對比較好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