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我最大-債權物權化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房屋在有租約的情況下,房屋移轉並不影響原來存在於不動產上的租賃契約,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如果房屋移轉第三人,原來的承租人不能以租賃契約向房屋承買人主張因租賃契約有佔有權,故房屋買受人可以主張承租人無權占有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如此對不動產承租人保護極為不足,因為不動產租賃涉及居住權,為避免造成所有人只要移轉不動產就使承租人變成無權占有,復考量承租不動產大多有占有使用之公示外觀,因此例外將租賃契約之債權物權化,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不動產後,原本存在於該不動產之租賃契約會發生法定債之移轉,原契約之承租人會由不動產受讓人承受。
凡事都有例外-避免承擔過重之契約責任
為避免因為此項規定導致不動產承買人承擔過重之契約責任,因此民法債編於民國89年修法時曾訂民法第425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也就是,租賃契約期間超過5年者必須經公證或者租賃契約需有訂期限,才有買賣不破租賃,房屋承租人才可以受到這一條之保障。
買到漏水屋 如何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