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人不需要代為繳納原所有權人所欠繳的地價稅,地價稅或房屋稅的課徵是針對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所以當然由前屋主負擔,並不會隨著產權移轉給下一個房屋所有人。
原所有權人所積欠的地價稅,依財政部88年12月8日台財稅第0880450712號函認為:「債務人所積欠之房屋稅、地價稅,稅捐機關得於不動產執行時參與分配,已有保障稅捐債權之程式,縱未獲分配,亦僅能向執行債務人另案追索,尚乏法律依據應由法院拍賣之承買人負擔執行債務人所欠之房屋稅、地價稅。」所以,拍定人不需要代為繳納原所有權人所欠繳的地價稅,地價稅或房屋稅的課徵是針對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所以當然由前屋主負擔,並不會隨著產權移轉給下一個房屋所有人。
共同繼承的房屋 買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