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在學界上眾說紛紜,有認為這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稱的:「適用法律有爭議」的問題,因此為大法官釋憲的執掌範圍。
但有認為,大法官的權限只有解釋憲法,命令與法律非其解釋的工作內容。如果大法官解釋法律或命令,反而是不盡責。
上次李震山大法官來靜宜大學演講時也有提到大法官只能針對憲法作通案解釋,不能對於個案作解釋。
如果原判決違憲的話,該判決的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