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大副教授(施克昌)遭檢舉因碩士班評分不公,被校方不續聘,不過當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訴願,認為校方未依法召開校評會,並一狀告上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全案經過前後長達16年的陳情訴願,新竹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交大校評會屬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判處交大應賠償當事人411萬元,但交大表示會在收到判決書後決定是否上訴。
交通大學前傳播科技研究所副教授施克昌,遭檢舉於碩士班招生時評分不公,而被校方不續聘,交大組五人小組調查,並決議先發給一年的聘書,一年後聘書到期,交大教評會決議自八十二學年起不再續聘。但施克昌不服,提出申訴、再申訴,交大直到民國八十六年間,才將施克昌的聘書換為兩年,並補給相當一年的薪資八十七萬元,但之後仍未續聘,施克昌也繼續申訴,教育部的中央申評會,認為交大對施克昌的補救措施延宕兩年多,學校違失情節明顯重大,高等行政法院94年判交大應要另組一個客觀申評會進行評議,是否支持原教評會不予續聘的決議,但校方延宕均未處理。
施克昌因而要求交大應從九十三年到九十六年間,未依法召開校申評會,導致其受損害,向交大求償三年又三個月的損失,共四百一十一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交大校方校評會,屬於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自由及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判交大應賠償四百多萬。不過交大對於這起斷斷續續長達十六年申訴案,由於交大都已換了多任的校長,交大強調會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