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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
大法官的遴選方法
2009年09月16日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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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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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解釋文如果與憲法意旨不符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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