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契約後,就同一買賣標的再次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此時,依據債權契約之相對性,屋主與第三人所訂的買賣契約,其效力並不影響原欲購買之人契約之效力,然而,房屋只有一棟,基於一物一權主義,在買方不為合夥購買的情況下,賣方如就其中之一方履行買賣契約時,則無法對他方進行履約行為。
此情況下,未能取得房屋產權之買方得依民法§226、§256之規定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得請求因房屋買賣不成所造成之損害賠償。倘若賣方有欺瞞之故意者,同時與二人以上簽訂契約,從中牟取不法之利益,則可能觸犯刑法§339詐欺罪。
公平法§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