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的救濟方法有哪些?何時該適用哪一種?
1、抗告、準抗告〈一般救濟程序〉:
這兩種制度使用對象是有分別的。
抗告是針對「法院」的裁定。
準抗告是針對「審判長、法官」的處分。
2、撤銷羈押〈特別救濟途徑〉:
當法定羈押原因消失或法定情形發生時,就可以撤銷原羈押的裁定。
3、停止羈押〈特別救濟程序〉:
有羈押原因,但是已經沒有羈押必要了!但是此時,羈押效力仍然存在,只
是暫時停止羈押的執行,如果法定情形再出現仍然會再執行羈押。
1、誰有資格聲請:
抗告、準抗告:被告、檢察官。
撤銷、停止羈押:被告、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的輔佐人。
2、如何聲請:
抗告、準抗告:書面方式。
撤銷、停止羈押:書面、當庭言詞提出。
3、何時該提出:
抗告、準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否則原則上是裁定送達後5日內。
撤銷、停止羈押:隨時都可以提出。
不過原則上,較快速救濟方法仍然是撤銷、停止羈押。因為使用抗告跟準抗告都比較緩不濟急。因為檢察官來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裁定羈押被告,縱使被告提出抗告,在未裁定確定前,被告還是要先去執行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搜索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