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最長多久?最短多久?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本條文規定相當多,其實簡單來說,採二分法:偵查中羈押:最長4個月,真正起算時間點在「拘捕」。所以,最後被告若將來被判有罪,羈押期間可以抵刑期;若被判無罪,可聲請冤獄賠償。而真正偵查中羈押結束時間點是「將犯人移送送到法院」。舉例來說:1月1號拘捕被告甲,4月30號檢察官偵查終結,但是5月2號才將甲連同卷證一併送交到法院。如此一來,違法羈押2天。 審判中:除了10年以上的重罪之外,每個審級最長9個月。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