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無法接見任何人也無通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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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無法接見任何人也無通信權?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接見外人,也有通信權,除非有脫逃、湮滅、偽造證據的狀況出現。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

    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原則上上述的條文中所規定的:

    偵查中:檢察官決定。

    審判中:法官決定。

    但是共同點在於都不可以侵害到被告的防禦權利。

    所以結論是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是可以接見外人,也有通信權。除非有脫逃、湮滅、偽造證據的狀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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