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需要有羈押狀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4項的規定,押票,由法官簽名。所以羈押是需要羈押狀。
「羈押」原則上是一種很特殊在未判決確定之前就嚴重干預人身自由的一種處分,所以我們常會聽到在偵查庭中,若檢察官想羈押犯罪嫌疑人,原則上都需要法官開「臨時羈押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4項有很清楚的規定:押票,由法官簽名。所以羈押是需要羈押狀,而且不是檢察官允許喔,是需要法官做允許的動作,也需要法官簽名、召開羈押庭。
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羈押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