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還在媽媽肚子裡的胎兒,父親就過世了,那麼在法律上有權利去繼承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產嗎?
依照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不會死產為先決條件,關於胎兒本身的利益保護,在法律上視為既以出生。這個條款的意思就是,當未出生的胎兒在法律上先當成他已經出生,就理所當然擁有跟出生小孩一樣有法律上的繼承權。但是如果還沒出生就死了,或是出生後為死胎, 那當然就沒有繼承權。
舉例來說,甲因空難過世,留下一筆5000萬的遺產。甲有妻子乙,但是乙肚子裡有未出生的小孩,那小孩可以繼承父親甲的遺產嗎?就像剛剛上面說的,雖然小孩還沒出生,但是在法律上先當成這個小孩已經出生,所以可以跟甲的配偶乙一同繼承甲5000萬的遺產。但是將來若小孩沒順利出生,那就喪失繼承權。
以遺囑來指定繼承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