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這個稱呼,出現在民法第1177條中。什麼叫做遺產管理人?遺產不是繼承就好,哪會需要什麼管理人?但是不是每個遺產都有人繼承的!
所以當無人繼承遺產時候或者不明的時候,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之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且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遺產管理人的資格有什麼限制嗎?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34條可知,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那遺產管理人都在做些什麼?依照民法第1179條可知道,要做的事情有: 1.編制遺產清冊。 2.為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置 3.對於繼承債權人及受贈人之公告之聲請與通知。 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5.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民法第1156條《限定繼承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