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這個稱呼,出現在民法第1177條中。什麼叫做遺產管理人?遺產不是繼承就好,哪會需要什麼管理人?但是不是每個遺產都有人繼承的!
所以當無人繼承遺產時候或者不明的時候,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之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且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遺產管理人的資格有什麼限制嗎?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34條可知,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那遺產管理人都在做些什麼?依照民法第1179條可知道,要做的事情有: 1.編制遺產清冊。 2.為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置 3.對於繼承債權人及受贈人之公告之聲請與通知。 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5.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A夫B妻育有C子,婚後A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乙棟,A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元,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原本相當無事之家庭,因成年後之C不顧其母反對與D結婚而產生嫌隙,A愛子心切乃私自將僅有之房屋贈與C作為完成結婚登記之賀禮,豈料C於蜜月旅行時竟發生意外死亡,B痛失愛子乃憤而要求與A離婚。二人依法離婚後,B始發現房屋已非A所有,若B與D均未有任何財產,則B與D得主張何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