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所稱的指定繼承應該是指立有遺囑的情形,如果該遺囑符合民法1189條以下之方式,則該遺囑為有效,必須尊重遺囑人的意思為之。遺囑方式不限於公證遺囑,其他還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述遺囑。 不過,在我國遺囑並非有絕對效力,當遺囑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時,依照民法第1187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給予特留分的部分。所謂的特留分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特別保障,算法會因為繼承人的身分而有不同,請參見民法1223的規定。一般常見的配偶及子女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一半。
A男與B女為夫妻,生下雙胞胎之C女與D女。A男為傳香火,認識E女。E女之夫赴大陸經商多年,久未返回台灣。E女對A男謊稱仍為單身。二人同居一年後,生下F男。A男乃提供F男 之生活日用品。A男為C女之營業,贈與60萬元。A男贈與一年後,因車禍死亡。A男死亡時對債權人G與債權人H分別負債120萬元與240萬元。試問:A男死亡而留下720萬元時,應如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