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若拖過民事賠償期2年該如何?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都有時效的規定,若債權人(被害人)超過賠償期才向債務人( (肇事者)要求賠償,此時肇事者會因為時效消滅而產生抗辯權,也就是可以拒絕給付賠償金。

2年指的是民事上關於賠償之「請求權」。若拖過2年的賠償期才要行使權利,肇事者就會產生抗辯權。因為2年時效,是法律給予被害人一個基於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當2年期間不行使,為了維護法律的安定性跟社會交易的安定性,被害人經過這兩年後, 對肇事者的請求權仍能存在,只是肇事者會產生所謂的「請求抗辯權」。
簡單來說,就是被害人(債權人) 拖過2年可以請求的時間而不請求,那其請求權就罹於「消滅時效」,肇事者(債務人) 可依此做抗辯,而拒絕給付賠償金。因為是被害人自己怠於行使權利,所以此時若肇事者拒絕給付,被害人就只能乖乖認命。當然,肇事者若基於社會道德感,還是可以做給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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