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只要其所犯的罪名為輕罪,且適合緩起訴者,檢察官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只要肇事者在這段期間內沒有再犯罪的話,就不會被起訴或留下前科紀錄。
可能。緩起訴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對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們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而不致留下前科紀錄,只要被告所犯的罪名為輕罪,且適合緩起訴者,檢察官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只要肇事者在這段期間內沒有再犯罪的話,就不會被起訴或留下前科紀錄。檢察官可以再額外命令被告寫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參與社區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車禍和解對刑事責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