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所涉及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區分被害人有無死亡所適用的規定會不同,其中賠償部分又分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肇事者對於被害者會成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接下來要區分「被害人有無死亡」來做探討:
一、被害人死亡: 依照民法第192條,關於「財產上」損害: 1. 侵害他人致死,對於支出醫療、增加生活上所需之費用、殯葬費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時,肇事者對該第三人也要負損害賠償任。
依照民法第194條,關於「非財產上」損害: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對於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被害人未死亡: 依照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依照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