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藝人猝逝法律議題--遺產依法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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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前言

            知名藝人大S徐熙媛赴日旅遊驚傳染流感併發肺炎猝逝,由於大S有二次婚姻,且傳出與前夫汪小菲離婚財產訴訟尚未完全結束。大S名下房產不少,早在和汪小菲結婚前,就買進信義計畫區「冠德遠見」高樓層戶,後來傳出為了救汪小菲事業,以2.47億元轉手出售。大S名下遺產事宜該如何分配也成為網友討論焦點。(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二、律師解說

            本案前提假設大S未預立任何遺囑的前提下,有關大S的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一)配偶具先生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法定財產制在夫妻關係消滅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財產差額的一半,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評價「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物質與情感上貢獻」具一身專屬性,故不得由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主張代位行使,亦不得由子女繼承。並且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必須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蓋這3項積極財產與夫妻雙方婚姻生活貢獻均無涉,自不應計入分配範圍。

            (二)原則上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財產差額的一半,惟於例外情況時,法官會斟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作為衡量財產分配時之因素。

            (三)本案解說

    本案在大S生前未有遺囑而離世的情況下,具先生依法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這是具先生權利,是否行使仍由具先生本人決定,惟須注意僅得計算雙方結「婚時起」有增加之財產或負債。

    倘具先生並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先生則與大S前夫所生之2名未成年子女平均分配遺產(即每人1/3),又2名小孩之親權依照法律規定由生父汪小菲取得,因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之特種財務有管理權限,將導致大S遺產2/3受生父汪先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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