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定會通過(裁准)更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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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來越多民眾知道,債務問題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一次性解決全部債務。但仍需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 有金融機構債務,一定要先聲請前置調解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倘若,未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法院會駁回更生聲請。

    • 曾成立過銀行公會協商或法院前置毀諾,需有不可歸責之原因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債務人必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事

    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 法院如何判斷「不能清償」、「不能清償之虞」

    「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處於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

    「不能清償之虞」: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

    綜上,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即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斷基準時。

    • 法院判斷點
    • 財產:不動產、存款、投資、股票、汽機車、保單準備金價值…等
    • 收入:薪資、各類補助款、投資所得、業務所得、保險給付…等
    • 支出:各年度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內,不用證明
    • 扶養費:未成年子女與配偶平均負擔,父母以應扶養人數平均負擔,依(3)計算,但法院會審酌父母是否有財產及可處份所得可自行維持生活必要。
    • 年齡:65歲(依勞基法規定強制退休年齡)
    • 債權金額:本金加利息計算(無擔保債權本金加利息總金額超過1200萬

              無法更生只能清算)

    • 結論

    若無客觀上無工作能力(如重大疾病、喪失勞動等證明),縱然無業(收入)法院會以各年度最低薪資為試算基準。後由債權人陳報債權總額,再依強制執行扣薪1/3試算年限,若可在65歲前清償,法院得駁回聲請。故若有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須扶養,法院裁准更生機會比較高。

     

    消債條例第64-2條:「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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