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非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可的理由
銀行的催討及糾纏
銀行會一直電催、查找、外訪、強制執行、訴訟、甚至刑告,想辦法把第三人拉進來施壓。
強制執行:薪資、存款、郵局、股票、保險、動產、不動產、出資額、繼承遺產。
民事訴訟:塗銷所有權移轉、確認借名登記、代位分割共有物或遺產、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刑事訴訟:毀損債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詐欺。
前置協商成立後,新的分期清償方案何時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