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鄰居小王在大樓二處裝設監視器
1、機車停車場裝監視器,除了照自己停車格,監視範圍包含停車格附近的機車也包含小紅的停車格。
2、在自家裝設監視器鏡頭卻朝向小紅家。
小紅因此不滿要求小王拆除,小王卻表示,停車場裝監視器是自助行為因為機車多次遭人刺破輪胎,多次向管委會反映卻無果,只好自行蒐證,而在自己在自家門口裝監視器,是在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小紅不滿提告小王,並向法院表示停車場非公共區域,出門騎乘機車,載親友回住處之隱私都被侵犯,且小王家門口裝設監視器,攝像頭往小紅家拍攝導致自己生或作息、出入全被記錄嚴重侵害其隱私,請求小王拆除並請求小王付10萬元精神賠償。
法律評析:
在大樓裡裝設監視器到底有沒有違法呢?這邊涉及兩個法律上的權利,第一個就是隱私權,第二個是所有權關係,這兩個都可做為請求對方拆除的權利依據,以下分別說明。
機車停車場裝設監視器,任何一位有所有權之住戶均得請求拆除:
大樓停車場是公共區域在法律上是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在公同共有部分裝設監視器如未經公同共有人同意決議同意裝設監視器,即屬於對所有權的侵害,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中段定有明文。
所謂妨害者,指客觀上不法侵害阻礙所有人圓滿行使其所有權,指要在所有地部分放置障礙物,例如本例,裝設監視器即可認定妨礙所有人圓滿行使所有權。而所謂不法,僅須所有人對於行為人之妨害,於法令上並無容忍之義務為已足。
小王主張民法第151 條自助行為規定,抗辯得不拆除監視器是否有理?
依民法第151條第1項「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據此,
依前開規定,自助行為應具備3要件
小王表示自己的機車多次遭受不明人士刺破輪胎自己是在在警方建議下安裝監視器,但自助行為行使對象應是為,輪胎被刺破當下發現有不明人士之時,方得謂行使自助行為行使對象,小王在事後才裝設監視器自行蒐證,不符合民法關於自助行為之要件。
本件法院認為,小紅請求小王拆除監視器並不是侵害隱私權,而是依據所有權關係請求排除侵害,侵害所有權並無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因此就請求慰撫金部分駁回。
自家門口(專有部分)裝設監視器,攝像頭朝小紅家,侵害隱私權:
監視器攝像頭所照射範圍包含小紅部分住家內部,已屬侵害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又是否屬個人生活私密領域而受隱私權保護,應參酌該個人主觀上對於隱私權有期待,且社會認為該隱私期待是客觀合理,始得認係隱私權保障範疇。部分住家內部已屬個人生或私密領域且有合理隱私期待。
本件法院判小王應拆除監視器,並須賠償5000元精神賠償。
何謂「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