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扶養父母盡孝道,為何法律上可以主張返還代墊扶養費: 兼論民法扶養義務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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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孩成年後對父母就一定有扶養義務嗎?

         子女成年後對爸爸媽媽就一定有扶養義務嗎?並不是這樣的,其實法律上的扶養是指「對無經濟能力之人給予經濟上的必要扶助」,所以當父母的經濟狀況不足維持生活時,子女對父母才會有扶養義務,父母也只有在符合「經濟狀況不足維持生活時」才有請求子女扶養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負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所以,請求扶養權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所謂無謀生能力就是沒有工作能力,但是依民法第1117條第2項在父母部分排除無謀生能力的適用,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向子女請求負扶養義務。

    「不能維持生活」之認定

          對父母負扶養義務,無關父母的年齡,只單就父母之現有財產是否足以維持其生活,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實務有部分見解認為是指,如果沒有工作收入,則會侵蝕父母的財產老本,即可認為不能維持生活,如果父母上得以自有財產而生之收入(租金、利息等)即可認為可以維持生活,但必須注意一點,才判斷父母是否不能維持生活的財產計算不能將其自住的房屋計入,否則無異要求父母將其唯一棲身之地變賣以維持生活。

    子女代墊扶養費

           當父母身邊的財產、收入可以維持生活時,就不能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倘父母因為事實上無法自理生活致無處分財產能力(例如:腦中風躺在病床上無法提款、購物等),子女為盡孝道而代為支付醫療費用、生活費用等,此時法院會傾向認定子女並非基於自己的扶養義務而支付扶養費,而是代墊父母本應自行負擔的扶養費,所以子女此種給付本質上屬於父母對子女債務。

          法院這種認定方式與民眾感覺是在對父母盡孝道差別很大,尤其在手足之間,有人照顧父母、有人一毛錢都沒出,到底有照顧並支付扶養父母費用的手足,得否向沒有負擔任何扶養費用的手足請求代墊扶養費,就需要特別注意。

     

    案例事實:

          阿農高齡老人居住安養院名下有不動產兩筆(房屋、土地)、銀行存款約500萬元、每月還有老年榮民補助15,000元,但因為阿農已陷處於無法自理生活,須完全依賴他人,所以阿農的兒子小明就先為阿農支出看護費用及其他必要之醫療費用共87萬元,阿農死亡後,小明向阿農的其他子女(繼承人)表示自己先為父親代墊87萬元扶養費,屬於父親生前債務要在遺產中先扣除就剩餘部分再做遺產分割,但其他繼承人均不同意扣除這一筆費用,認為這是小明只是盡自己的扶養義務。(108台上第103部分事實)

    本件法院認為:同意小明主張,小明為阿農支出之87萬元屬於代墊扶養費,為阿農生前所遺留的債務,自應於遺產範圍內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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