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小安家族從事貿易公司,自小家境優渥,家族長輩亦打算將來把公司財產轉移到小安名下,而小安最近打算和交往6年的女友小婷結婚,為了避免將來產生相關紛擾,提出與小婷簽訂婚前協議的想法,讓他思考簽訂婚前協議,是否是正確的決定。本文以下將討論,婚前協議應該注意哪一些細節。
二、律師解說
(一).婚前協議是什麼?可以約定的內容有哪些?
1.所謂婚前協議,就是情侶在結婚前依照雙方對於婚後生活有共識而所簽訂的「協議書」,本質上是一種契約。在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下,只要約定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且任何一方沒有被脅迫、欺騙,原則上雙方想約定任何內容皆能成立婚前協議。
2.婚前協議可以約定的內容很多,包含婚後是否冠配偶姓(民法§1000)、子女出生後的姓氏(民法§1059)、婚後的共同住所(民法§1002)、日常家務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民法§1003-1)、夫妻財產制(民法§1004)等,都可以在婚前即約定好。
(二).婚前協議的約定那些內容會無效?
1、約定發生什麼事,雙方即須離婚
若在婚前協議中,涉及預先約定離婚條件,例如約定「如果發生外遇,就離婚」,因此事先約定離婚條件與婚姻的價值有違,法院認為此約定與善良風俗有背,因此無效。但在婚前協議約定配偶權遭侵害時,可以請求他方賠償精神慰撫金,與精神慰撫金的數額,此與善良風俗無違,故該約定應認有效。
2、性生活的約定
由於性生活牽涉到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得強制履行,故該約定有違人性尊嚴及違反公序良俗,因此無效。
3、在財務分擔上對於一方過於嚴苛
若在財務分擔上對於一方過於嚴苛,例如婚前約定,婚後男方負擔子女扶養費及日常生活一切開銷生活費用,此約定對於男方反而是負債之開始,亦無助於婚姻之維持,即有違公序良俗而無效。
4、剝奪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應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法院仍有最終的決定權。且實務多認為父母不可以任意免除或剝奪的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故婚前協議有關此約定應為無效。
(三).違反婚前協議的效果?
所謂婚前協議,如前所述本質上應為一般所認知之契約,就婚前契約的違反效果,除有一般民事法上的債務不履行外,原則上可由雙方在婚前協議中所訂定的。例如在協議中加上違約時可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如果有任何一方違約的話就可以進行求償。
(四).婚前協議之範本
婚前協議書
締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夫負擔:
妻負擔:
五、家庭生活費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其他:
六、子女姓氏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父姓□母姓
七、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元。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家事事件狀紙範例:陳報生存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