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乙與甲於民國92年8月13日結婚,婚後育有二名子女,乙因被告甲自110年底起行為舉止出現異常,甚至徹夜未歸,且聽聞被告甲與被告丙交往,在外公然以「老公」、「老婆」互稱,乃於108年2月21日18時35分許,撥打電話告知被告丙,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惟被告甲、丙仍於108年2月28日12時02分許,由被告丙駕車搭載被告甲共同前往鹿港出遊,二人牽手漫步沉浸在二人世界,旁若無人;而被告甲並先後(1)於108年3月29日8時41分許,進入被告丙住處大樓,迄至同日13時10分許始離開、(2)於108年3月30日17時12分許,進入被告丙住處大樓,迄至同日20時15分許始離開、(3)於108年4月3日5時15分,進入被告丙住處大樓,迄至同日20時01分許始離開。被告甲不需使用門禁卡、磁扣等門禁管制物品,卻得自由進出前開大樓,顯然已經以男主人自居。
案例解析
(一).何謂配偶權? →配偶權是一種身份權,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
實務上認為,配偶權是一種身份權,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也就是兩個人成為法律上夫妻後,需對彼此展現忠誠,並共同為婚姻圓滿與和諧而努力。
(二).僅牽手與曖昧訊息亦屬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所謂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如「親吻」、「擁抱」、「曖昧訊息」、「一同進入汽車旅館」等,實務上亦有提到「在老公與小三的簡訊提到,元配屬於感情世界不被愛的那個人才是第三者」、「偕同異性返家、衣不蔽體、同床共眠」,皆屬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三).侵害配偶權後如何請求損害賠償?
1.原告對於侵害配偶權,首先應先蒐集相關證據,如外遇雙方的對話紀錄、社群軟體或是手機相簿的親密合照、進出汽車旅館明細、行車紀錄器、錄音等,惟在收集對話紀錄時,需要特別注意現多數人手機都會設定密碼,強制破解手機的話會可能有妨礙秘密的問題產生。
2.如有遇到上述侵害配偶權的狀況,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作為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基礎;並依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賠償慰撫金。
(四).提告侵害配偶權有時效限制嗎?
1.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條屬行使民事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白話來說就是可以對配偶提告的期間限制,簡單整理下列兩種:
(1).當知道配偶有發生侵害配偶權之事實與認知到誰侵害配偶權,開始起算在2年內須提出侵權賠償,超過2年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為失效。
(2).另一種為不知配偶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後來才知道,惟該事實已超過10年,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屬失效。
訴請離婚的狀紙應如何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