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成年人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一、前言

          在台灣許多老人趕上經濟起飛的時代便車,加上辛苦工作賺錢,累積了不少財富,但當年老智識不清的時候,財產的處理就是一個問題了。或是突然遭逢意外成為植物人,親人如何代為行使權利?如何妥善處理其財產?這時候就必須透過「監護宣告」程序來處理,法院會判斷是否確實已無行為能力,決定是否作成監護宣告,再由法院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定合適之監護人,監護人即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類似父母之於未成年子女),即可代理受監護人為法律行為、處分財產,但必須以受監護人之利益為之

二、律師解說

          (一).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是什麼?

          1.監護宣告

          依民法第14 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依上述條文,監護宣告可以理解為智能有受損或障礙,與長輩有失能或失智的情況,若嚴重到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即可能符合監護宣告的條件。 

          2.輔助宣告

          依民法第15-1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所謂輔助宣告,係受宣告人雖有精神或心智上的受損,惟他們仍保有相當理解及表示意思的能力,僅與跟正常人相比,略有缺陷。

 

          (二).受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法律效果

          1.監護宣告

          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次依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與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可以得知,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任何意思表示皆須有法定代理人為之。

          2.輔助宣告

          依民法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許多人會將受輔助宣告的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混回一談,惟兩者係不同概念,受輔助宣告的人仍屬完全行為能力人,僅為上述民法第15條之2的特定涉及受輔助宣告人重大權利行使事項,需輔助人同意,始生效力而已。

3、聲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通常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之利益而為,避免這些當事人因辨識能力有缺陷或是不足,而遭他人詐騙或是做顯然違背自身利益之重要決策。

          (三).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誰可以擔任監護人?

          依民法第1111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 監護人可以自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嗎?

          1.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除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執行監護職務外,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下列重大財產處分行為時,尚有經法院許可始生效力這道關卡把關。

          (1).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出售、設定抵押權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

          (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監護人居住的房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的財產為投資,如買股票,但公債、國庫券等風險較低投資標的,不再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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