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除了配偶外, 其他親屬依以下順序為法定繼承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如果有了前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後順位的親屬就不能繼承。所以親人過世後, 要先確定自己是不是繼承人, 才能接續依民法規定, 主張相關權利或進行相關程序。
P.S 小叮嚀: 不要以為自己只是父母的繼承人, 要注意也可能成為子女、孫子女或祖父母的繼承人喔!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新法-限定繼承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