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19年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開放的山域與水域等自然公物或設施中,如果管理機關有妥善設置適當的警告與警示,人民卻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時導致出意外時,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例如颱風天國家已針對山區有明顯的警告與警示,而仍民眾執意爬山,國家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針對本次修法,詳述如下。
二、律師解說
(一).什麼是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可分成人的責任,因公務員的故意、過失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有損害;物的責任,也就是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二).針對公共設施國賠的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簡單整理如下:
1.公共設施:只要是提供公共大眾所使用或提供公務使用的設施,且該公物是處於事實上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管理,都是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公共設施。其範圍包括自然公物,例如:國家公園所設置步道與設施等。
2.須國家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之情形,諸如步道設計不良、或是營造建築設計錯誤、設施管理不佳與該設施政府怠於修復。
3.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損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只要在同樣情況下,依通常經驗上會發生損害。
(三)、颱風天已經政府警告,仍執意上山恐無法請求國家賠償
依照2019年通過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認為利用大自然山域、水域等從事野外活動,本質上即具有多樣及相當程度危險性,人民親近大自然,應該要清楚從事該等活動之危險性,且無法苛求全無風險、萬無一失。只要是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例如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等),如經過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為適當之警告、標示或網站公告,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情事者,國家於此狀況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期待以此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如颱風來臨時,政府公告大自然山域、水域等野外活動,具相當危險性,人民仍執意前往,因而發生意外,國家對該損害應不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五、何謂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