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產繼承人有配偶和血親繼承人兩種,配偶相互間有繼承遺產之權利(民法1144條),並不居於一定順序,乃立於特別地位,是為當然繼承人,而血親繼承人則有繼承順序之分,先順序之繼承人存在時,後順序之繼承人不得繼承,民法1138條有明文規定:
也就是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率,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至於配偶的應繼分依民法1144條規定,配偶和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配偶和第二順位或第三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ㄧ;配偶和第四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的全部。
A男與B女為夫妻,生下雙胞胎之C女與D女。A男為傳香火,認識E女。E女之夫赴大陸經商多年,久未返回台灣。E女對A男謊稱仍為單身。二人同居一年後,生下F男。A男乃提供F男 之生活日用品。A男為C女之營業,贈與60萬元。A男贈與一年後,因車禍死亡。A男死亡時對債權人G與債權人H分別負債120萬元與240萬元。試問:A男死亡而留下720萬元時,應如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