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之繼承,誰繼承人?繼承順序?繼承比例?

()法定繼承人及繼承順序

我國遺產繼承人有配偶和血親繼承人兩種,配偶相互間有繼承遺產之權利(民法1144條),並不居於一定順序,乃立於特別地位,是為當然繼承人,而血親繼承人則有繼承順序之分,先順序之繼承人存在時,後順序之繼承人不得繼承,民法1138條有明文規定:

  1.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1)  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但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民法第1139條),而養子女為法律上擬制之血親,故亦屬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得為繼承人。
    (2)  婚生子女固然有繼承權,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故亦有繼承權。
    2.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
    (1)  應包括養父母,但本生父母不包括,即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本生父母對養子女遺產並無繼承權。相對的,養子女對其本生父母之遺產,在收養關係存續中,亦無繼承權。
    (2)  父母對已出嫁女兒、已出贅兒子之遺產,亦有繼承權。
    (3)  繼父母子女相互間無繼承權。
    3. 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除同父母之兄弟姊妹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為出於同源之旁系血親,亦應包括在內;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屬兄弟姊妹相互有繼承權。
    4. 第四順序為祖父母:包括內外祖父母,養父母的父母亦包括在內。
    5. 配偶之間相互有繼承權: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且和前四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所謂配偶,必須繼承開始時有有效婚姻關係存在。配偶死亡後,生存的配偶再婚,其繼承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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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應繼分

也就是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率,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至於配偶的應繼分依民法1144條規定,配偶和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配偶和第二順位或第三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ㄧ;配偶和第四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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