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經常可以在網路上看到「盜圖」相關新聞,但是盜圖的行為一定會侵害著作權嗎?首先必須要先判定這張被盜的圖是不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因此本篇文章要討論的就是何謂「著作」?
關於「著作」之定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那麼甚麼是創作呢?「創作係指人將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然而這些定義仍然是過於抽象,因此法院判決時常以是否具有「原創性」來判斷是否為著作,主要判斷要素如下:
若被盜圖後欲主張著作權被侵害,首先必須是被盜的圖片或照片是著作權法所謂著作,是否為著作權法所謂著作至少要否符合前述三個要件,這裡要注意的是基於「美學不歧視原則」,其實只要有最低的創作性就可以被認為是著作,且實務上在認定是否為著作時,門檻並不高,小朋友的塗鴉或是手機拍的照片,只有具有最低程度的創作性,還是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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