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圖了,可以主張著作權被侵害嗎?

民眾經常可以在網路上看到「盜圖」相關新聞,但是盜圖的行為一定會侵害著作權嗎?首先必須要先判定這張被盜的圖是不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因此本篇文章要討論的就是何謂「著作」?

 

關於「著作」之定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那麼甚麼是創作呢?「創作係指人將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然而這些定義仍然是過於抽象,因此法院判決時常以是否具有「原創性」來判斷是否為著作,主要判斷要素如下:

  • 非抄襲而來:顧名思義係指由著作人所獨立創作,而非照抄其他人的著作。
  • 為自然人的精神創作,非其他動物之智慧成果:2011年時曾有一個相當著名的案例,稱之為「獼猴自拍案」,一位名為David Slater的攝影師扛著要價不斐的攝影設備深入印尼國家公園,正準備架設器材時,一隻好奇的獼猴逕拿起他一部攝影機開始把玩,過程當中獼猴因碰觸到快門拍攝了數百張照片,其中就有數張是獼猴的自拍,2014年時這些自拍照被Wikimedia收錄到線上照片資料庫,隨即在網路上被瘋狂轉載,David Slater以著作權人的身分要求Wikimedia下架自拍照,然而由於這些自拍照是獼猴所拍,並非David Slater所拍,David Slater當然不能以著作權人的身分要求下架,其次,獼猴並非人類,獼猴的自拍照並非「自然人的精神創作」,不能稱之為著作,因此這些獼猴自拍照是不受到著作權保護的。
  • 足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或獨特性必須投入自己的巧思在內,以拍照來講,若拍照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的想法,於拍照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例如機器設置的自動感應超速照相、防盜紅外線感應照相這類的照片就會被認定並非著作。

 

若被盜圖後欲主張著作權被侵害,首先必須是被盜的圖片或照片是著作權法所謂著作,是否為著作權法所謂著作至少要否符合前述三個要件,這裡要注意的是基於「美學不歧視原則」,其實只要有最低的創作性就可以被認為是著作,且實務上在認定是否為著作時,門檻並不高,小朋友的塗鴉或是手機拍的照片,只有具有最低程度的創作性,還是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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