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有「保全程序」,原告得透過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不同的保全手段,來確保日後獲得勝訴判決時,能取得較完善之救濟。 政黨亦為民法所指之社團,故政黨與黨員間之關係,應適用民事法規之規定,並得透過民事救濟途逕加以處理,本文以政黨黨員之身分爭執為背景,簡介民事保全程序之法理及程序。
人民間的民事糾紛得透過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加以救濟,惟訴訟程序往往耗時費日,於終審法院判決確定時,原告之損害已因時間、空間或人為等因素而難以回復。故對於訴訟期間的權利保障,民事訴訟法定有「保全程序」,原告得透過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不同的保全手段,來確保日後獲得勝訴判決時,能取得較完善之救濟。
政黨亦為民法所指之社團,並屬人民團體法規範之政治團體,故政黨與黨員間之關係,應適用民事法規之規定,並得透過民事救濟途逕加以處理,本文以政黨黨員之身分爭執為背景,簡介民事保全程序之法理及程序。
立法院王金平院長為國民黨之不分區立委,疑似涉及司法案件,遭所屬政黨撤銷黨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依上開規定,王院長遭撤銷黨籍後,將喪失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院長之身分。
國民黨於作出撤銷黨籍處分後,檢具黨籍喪失證明書予中選會,中選會並立即以公文函請立法院註銷王金平。為避免立委及院長身分的喪失,王院長迅速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求保住立法院龍頭的地位,法院裁定准許其提出擔保,在本訟判決確定前,仍保有立委及院長的資格,國民黨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院長的身分存否,雖然涉及公法事項,但本案的根源仍在於「黨籍存在與否」的爭執,若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則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喪失立法委員資格並予以註銷,主管機關皆係依法為之,尚難謂有何違法之處,故如對註銷立委及院長資格之處分聲明不服加以救濟,並無實益且難有勝訴之可能。故仍應從「撤銷黨籍」部分加以救濟,若能籍由法院判決確認黨籍的存在,自然能保有立委及院長資格,如前言所述,此處屬民事法律之範疇,故應向普通法院起訴。
(一)本案屬確認訴訟
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上,訴訟種類可分為「給付訴訟」、「形成訴訟」及「確認訴訟」。確認訴訟,係指原告對於一存續中的法律基礎事實的存否或確認證書之真偽,要求法院以判決加以確認之訴訟。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或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訴訟等。本案王院長遭所屬政黨撤銷黨籍,其救濟之目的為「繼續保有黨員身分」,訴訟標的為「確認國民黨撤銷之程序違法及確認國民黨黨籍之存在」,應提起確認訴訟。
(二)保全手段-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民事訴訟保全程序之「假扣押」與「假處分」,乃是為保全日後民事強制執行所為之程序,為避免債務人利用訴訟期間進行脫產等行為,造成債權人縱使獲得勝訴判決取得執行名義,但仍無法有效執行之窘境;而對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亦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本案王院長一旦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則其立委和院長身分將失所附麗,勢將立即離開立法院,雖然對於黨籍存否可提起訴訟加以救濟,惟若等到終審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可能立委任期已屆至,且前揭期間立委身分喪失之損害,亦無法加以回復,為了在訴訟期間,仍得擔任立委及院長,勢必不能喪失黨籍,故具有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性。
至於應使用何種保全形態,「假扣押」及「假處分」本質上皆係為了日後保全強制執行之手段,而本案係屬確認訴訟,確認訴訟係確認一法律基礎關係事實之存在與否,判決後並無執行之問題,故顯然不適用上開二種方式;而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向法院聲請在判決確定前,定一「仍保有黨員資格」之暫時狀態。
(三)被告對保全程序不服之抗告
對於法院許為定暫時狀態之裁定,被告得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及第488條規定,應向原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原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倘原法院認抗告無理由時,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直接上級)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此外,原則上抗告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與行政法上之訴願程序類似。
本案國民黨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提出之抗告,遭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並未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因此而確定,王金平確定得在本案訴訟判決前,保有不分區立委及立法院長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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