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若是依民事調解庭程序調解的調解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但若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調解事件,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當事人不到場,只生調解不成立的效果。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