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A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遺失物沒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也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報酬請求權,6個月內不行使即會消滅。
A在捷運車站拾得B遺失之皮包(皮包內有現金和證件),A依法應如何處理?B認領和未認領時,A各得主張何種權利?
(一) 依民法上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本題A是在捷運車站拾得B遺失之皮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並得報告於捷運站之管理機關、負責人、管理人,並將遺失物交存。依民法第803條第2項,管理機關受報告後,應在遺失物的拾得地或其他適當的地方,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二) A於下列情形各可主張何種權利:
1. 遺失人B認領: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B(有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A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遺失物沒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也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報酬請求權,6個月內不行使即會消滅。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的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2. 遺失人B未認領:依民法第807條之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超過6個月,B沒有認領,則由拾得人A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拾得人A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如果不能通知拾得人A,則應公告之。拾得人A若在受通知或公告後3個月內未領取者,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會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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