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抵押權時,若因該地上權之存在影響抵押權的換價,亦即因地上權存在而造成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所擔保之債權額,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除去該地上權而後拍賣。
A將甲地設定抵押權於B後,又將甲地設定地上權於C,供C在其上興建乙屋營業。之後C向D融資借款,將乙屋設定抵押權於D,以資擔保。在地上權及抵押權存續中,D為擴大營業在乙屋上增建一層丙屋。則: (一) B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乙屋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二) D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丙屋及甲地之地上權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一) B實行抵押權時,若因該地上權之存在影響抵押權的換價,亦即因地上權存在而造成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所擔保之債權額,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除去該地上權而後拍賣(民法第866條第2項)。此時,因該地上權已遭法院除去,所以地上權人C所有的建築物乙屋,將無土地的利用權,勢必會遭拍定人訴請拆屋還地,則對地上權人不利,如果能併附拍賣的話,則能幫助地上權人C盡量拿回建築成本。故依民法第877條第2項,前項併付拍賣之規定,於同法第866條第2項及第3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如本題中,甲地已設定抵押權予B,而後又設定地上權與C,C並在甲地上建築乙屋,如B聲請法院除去C之地上權而後拍賣土地時,依民法87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規定,可將甲地與乙屋併付拍賣,但對乙屋所賣得之價金,B無優先受清償之權(民法第877條第1項但書)。
(二) 1. D得否將丙屋併付拍賣並優先受償,須視丙屋有無具備獨立性而定: (1) 若丙屋不具有獨立性,例如:並無獨立出入門戶而欠缺使用上之獨立性,則丙屋為乙屋之附屬物,依民法第862條第3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如本題的丙屋),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權人D自得將丙屋併付拍賣,並優先受償。 (2) 若增建的丙屋具有獨立性,但為乙屋之從物,常助乙屋之效用,則依民法第86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即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D可依此規定拍賣丙屋並優先受償。 (3) 若增建的丙屋具有獨立性,且非乙屋之從物,則D僅得依民法第862條第3項但書規定,準用同法第877條得併付拍賣丙屋,但就賣得之價金,D不得優先受償。 2. D得否併付拍賣甲地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77條之1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本題中,C是以乙屋設定抵押權予D,乙屋可以建築於甲地上,是因為C對於甲地有地上權,故依上開規定,甲地之地上權得併付拍賣,但D對該地上權所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權。
捷運站撿到錢包,我應該要給誰?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