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信賴保護原則之概念 「信賴保護原則」,在法制上最早適用在授益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其意指人民因為信賴行政機關之授益處分而有所作為,其後若該授益處分被撤銷或廢止時,人民原來因為信賴行政行為而享有之利益,應受到保護之意。
二、信賴保護原則之現行法依據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本條後段即為信賴保護原則之現行法依據。
三、反對停止發放公務員年終慰問金之法律上評析 (一)政府發放年終慰問金之行為屬於授益處分 政府對退休公務員發放年終慰問金、授予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屬於授益處分,此點顯無疑義。 (二)依法停止發放年終慰問金之行為,屬於授益處分之廢止 按政府原先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32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及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條第3第3款規定:「三、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工作獎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辦理年終慰問金之發放事宜,其後若政府修法、停止發放之,此舉屬於授益處分之廢止,應無疑問。 (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 1. 信賴基礎:係指存在讓當事人產生信賴之法規或行政處分。在本案中,年終慰問金之發放屬於讓人民產生信賴之行政處分。 2. 信賴表現:係指當事人因為有信賴基礎,所以進而從事特定表現行為。在本案中,領取年終慰問金之人民因為信賴可以年年連續領取該筆款項,因此通常會將該項收入列入家庭平日收支的計畫中予以運用。 3. 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在本案中,領取年終慰問金之人民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三種情形。 4.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本案中, 因應社會環境改變, 考量到一般大眾之生活水平及薪資水準等, 停止發放公務員之年終慰問金有其必要性。因此停止發放年終慰問金所欲維護之公益, 大於人民之信賴利益。 (四)結論 綜上所述,政府廢止年終慰問金之發放,雖侵害人民之信賴利益,但其欲維護之公益大於私益, 因此此廢止為有理由。至於受害之人民應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請求主管機關給予合理之補償。
Q.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應如何進行?其流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