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訴願有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該依照訴願法第81條作出撤銷訴願。訴願法第81條第1項本文:「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二)如果受理機關表示不服,行政機關不可以做出更不利益的處分。此為訴願法第82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是為訴願法上之禁止不利益變更條款。
法規用語區辨-撤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