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現行行政訴訟之種類有哪些?試各舉一例說明之。

A:
    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行政訴訟種類計有下列數種,茲簡介如下。
一、撤銷訴訟
(一)法律依據
    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舉例
    例如某甲收到所得稅繳納通知單,其中所載應繳稅額明顯於法有違,此時甲得經依法訴願後、提起撤銷訴訟,要求撤銷原課稅處分。

二、怠為處分之訴
(一)法律依據
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二)舉例
    例如某乙為低收入戶,其符合領取社會救助金之法定資格、並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主管機關卻置之不理,此時乙經依法訴願後,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

三、拒絕申請之訴
(一)法律依據
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二)舉例
    例如某丙為低收入戶,其符合領取社會救助金之法定資格、並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遭主管機關予以拒絕(駁回),此時丙經依法訴願後,得提起拒絕申請之訴。

四、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欲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二)舉例
    例如某丁之房屋本為合法建物,卻被主管機關認定是違建、並且強行拆除,此時丁可依法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五、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欲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二)舉例
    例如某地主戊所有之A地,於該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後,戊若不認同,其可提起確認(公法上)公用地役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六、一般給付訴訟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二)舉例
    例如廠商某己與政府機關締結承攬建造公用建設之行政契約,完工後若政府機關遲未給付約定之酬勞,某己即可依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七、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訴訟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本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二)舉例
例如上述某丁之房屋被主管機關違法強行拆除後,丁可於原提起之確認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八、民眾訴訟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本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二)舉例
    例如受害人民某庚對於特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公私場所,得依該法第81條規定提起民眾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主管機關依法執行。

九、涉及選舉罷免事件爭議之訴訟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本法第10條規定:「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舉例
    例如立法委員候選人某辛聲請登記為候選人,遭主管機關以資格不符為由拒絕之,此時辛可依本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參見大法官釋字第546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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