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發生交通事故時,一方當事人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警察機關可否提供?

A: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警察提供肇事者資料之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係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定)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得於事故現場,向警察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之「登記聯單」,而在「登記聯單」上面即有詳細之個人資料。

 
二、警察可否提供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關於他方之個人資料?
    警察機關屬於「公務機關」,其以「登記聯單」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是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且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而為之(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在交通事故兩造當事人之一方為了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而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只要警察機關仍是基於原來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而利用該個人資料、提供給申請之一方,即無違法之虞(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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