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住戶之依法繳納管理費義務 (一)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其修繕、管理或維護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二)住戶不依法繳納管理費之法律效果 1. 法院強制繳納 當住戶積欠管理費達兩期時,經管理委員會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該住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2. 法院強制遷離 當住戶積欠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或者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情形時,管理委員會經促請其改善、但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 3. 公布住戶姓名? 以上兩種方式屬於較為激烈之手段,除此之外,實務上常見者為公布積欠管理費之住戶姓名,這種方式是否合法?關鍵在於有關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是否已載明於規約,必須事先載明於規約者,始生效力(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規定)。因此,當公寓大廈之規約事先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時之處理方法者,即得公告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姓名。
二、結論 公寓大廈只要事先在規約上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時之處理方法,其後當住戶積欠管理費時,即得公告該住戶之姓名,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之規定。
Q. 財政部國稅局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非僅限於特定對象」之個人資料文件檔案,俾供稅務帳證查核,此時醫療機構是否必須提供患者個人資料?以及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