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設有限制,亦即不論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抑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其存續或新設公司皆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參見公司法第316條之1規定)。 營業讓與」與「合併」不同,其是指公司所為營業上或財產上重大變更之行為,依照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 ,「營業讓與」包括 1.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2.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3.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案例事實:假設A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合併B有限公司為A股份有限公司,其合併程序如何進行?又,A股份有限公司想要購買C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營業設備及經營權,則其程序如何辦理,以及是否屬於公司法上之合併?法律評析:一、一般公司合併之程序 當不同種類公司間相互合併時,為了避免造成錯綜複雜之法律關係,公司法設有限制,亦即不論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抑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其存續或新設公司皆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參見公司法第316條之1規定)。 在本案中,A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合併B有限公司時,存續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規定,其合併程序進行方式,依法說明如下: (一)先由雙方董事會同意簽署合併契約(參見公司法第317條及第317條之1規定); (二)雙方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通過公司之合併案(參見公司法第316條第2項規定)。 準此,當A股份有限公司與B有限公司欲進行合併時,經上述程序,即可為有效之公司合併。
二、營業讓與 (一)營業讓與並非合併 所謂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訂立合併契約,免經清算程序,歸併為一個公司之行為;然而,「營業讓與」與「合併」不同,其是指公司所為營業上或財產上重大變更之行為,依照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 ,「營業讓與」之態樣包括下列三種: 1.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2.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3.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二)公司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之程序 當A股份有限公司想要購買C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營業設備及經營權時,若對公司營運尚無重大影響,則毋須A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東會之特別決議為之;反之,若對公司營運造成重大影響時,則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行之(參見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
公司法對員工分紅入股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