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則上不得貸與金錢予他人 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原則上,公司不得將資金貸與給任何「股東」或「他人」。僅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參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參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公司違法貸與金錢與他人時之法律效果,根據多數學者看法,公司必須在「法令限制內」,方能享有權利能力應認為公司違法貸與金錢與他人時,該貸與行為應為無效。
案例事實:
公司可否貸款與他人(例如公司可否貸與金錢予法人股東,或者是公司之一般員工)?有無例外?違反時其效果又為何?
法律評析:
一、公司原則上不得貸與金錢予他人
為了確保公司資本之堅實、穩定,以維護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原則上,公司不得將資金貸與給任何「股東」或「他人」。
二、公司得貸與金錢予他人之例外情形
我國公司法規定在特定之例外情形,公司得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參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參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公司得否將資金貸與「法人股東」?
我國經濟部早期認為,公司得將資金貸與其法人股東(參見經濟部80年經商字第280927號函);其後,公司法修正,放寬、鬆綁公司貸款對象及條件,因此目前實務上依舊認定公司得將資金貸與其法人股東。
四、公司可否貸與金錢給員工、並約定於其薪津及獎金內扣還?
(一)我國經濟部認為,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並且與公司約定從其薪津內扣還者,與一般貸款性質並不相同,於法無違(參見經濟部80年2月6日經商字第219043號函)。
(二)不過,我國有學者認為,上述問題必須分別情形來看:若員工向公司預支的薪資不高時,由於員工對公司具有依存關係,此時並非借貸、而是社會通念上的「預支薪水」;但是當員工向公司預支的薪資額度過高時,則屬於借貸,此時即應嚴守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
五、公司可否將公司資金贈與股東?
根據我國實務見解,公司法雖無明文禁止公司將資產贈與股東,不過,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之利益,遵守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在解釋上,應認為公司不得將資金(產)贈與股東(參見經濟部92年經商字第092006005180號函)。
六、公司違法貸與金錢與他人時之法律效果
當公司違法貸與金錢與他人時,該貸與行為之效力如何,目前存有爭論:根據多數學者看法,公司必須在「法令限制內」,方能享有權利能力(參見民法第26條規定),因此為了維持公司資本,避免影響公司資金運用以及保護公司債權人之利益,解釋上,應認為公司違法貸與金錢與他人時,該貸與行為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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