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行為能力?現行民法作何規定?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行為能力會怎麼影響法律效力

(一)甲贈某房屋予16歲的乙,假設該房屋設有抵押權,則效力為何?又如果是該房屋有租賃契約時,效力又為何?
(二) 17歲的甲經其父母允許受僱於乙所開設之便利商店。甲以其積存的薪資,向丙購買名牌包,贈與16歲的女友丁。
擬答:
法律行為必須以行為人具有意思能力為前提,也就是對事物有正常識別和能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如何效果的能力,稱之為「行為能力」。不過,在日常生活中若對個人的行為是否賦予法律上的效果,如果要就個案逐一認定審查,勢必不可能,而且也容易發生爭議,既對當事人不利,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也未必能兼顧。於是我國民法乃以人的年齡為基礎,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1.完全行為能力,2.限制行為能力,3.無行為能力,並就其所為的法律行為賦予不同的效力。分述如下:
1. 完全行為能力人:有兩類
 (1)滿二十歲的成年人
 (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2. 限制行為能力人:
 (1)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如果是純粹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而法定代理人如果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該財產就有處分之能力;如果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就有行為能力;當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的情形發生時,法定代理人可以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77條、第84條、第85條)。
3. 無行為能力人:有兩類
 (1)未滿七歲者
 (2)受監護宣告者
  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雖然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因此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若今天有人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第75條、第76條、第96條)。
因此,據上所言,解答下列兩子題:
(一)今天甲贈與某房屋予16歲的乙,假設該房屋設有抵押權,則效力為何?依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第77條)。因此若受贈人是已滿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其受贈是「無負擔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可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也無須由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判斷標準,是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贈後是否還須為負擔行為而定。
今天甲乙成立房屋贈與契約,到底乙受贈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有不同見解,惟一般認為應採肯定見解,即乙受贈有抵押權的房屋是為「純獲法律上利益」。因為甲乙成立贈與契約後,結果乙是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之移轉請求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之後即便所有權移轉到乙,乙也只是所有權人,不是債務人地位,之後如果債權人要實現抵押權,乙也不受抵押權追擊效力所及,因此可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故認為乙受贈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該贈與契約有效。

又如果今天甲贈與乙一棟房屋,但該房屋有租賃契約時,效力又為何?如上開依據所言,若限制行為能力受贈而不須負擔行為,則該受贈即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惟今甲乙成立房屋贈與契約,乙受讓所有權時,該租賃契約對乙繼續存在(民法第425條),乙應負出租人義務,故此贈與契約即不符「無負擔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所以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效力未定。

(二) 甲17歲,經父母允許受僱於乙開設之便利商店。甲以其積存的薪資,向丙購買名牌包,贈與16歲女友丁,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析述如下:
1.僅17歲之甲經其父母允許受僱於乙所開設之便利商店,甲乙間之僱傭契約有效:
    我國民法對限制行能力人得否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為受僱者,並未明文規定,但是民法對於風險較高的獨立營業部分,尚予以承認限制行能力人得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取得行為能力,則對於風險較低之受僱行為,依舉重明輕原則類推適用,應採肯定見解。故關於甲之營業(僱傭契約)經其父母同意有效,甲有行為能力(第85條第1項)。
2. 僅17歲之甲以其積存之薪資(第85條)向丙購買名牌包,贈與16歲之乙,兩個契約皆效力未定:
按上開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17歲之甲以其受領之薪資向丙購買名牌包一只,甲丙間之買賣契約即屬效力未定。
另外甲為贈與之行為是否有效?依法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惟乙受贈名牌包若是符合「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則例外不需法定代理人允許。但須判斷乙是否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其受贈之物是否依其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就臺灣受教學生普遍狀況而言,16歲仍為受教階段,其身份可能為國中三年級或高中一年級之學生,查該階段之受教學生應致力於課業,上課亦有書包及制服之規定,名牌包實非乙日常生活所必需,故乙受贈名牌包不符合不需法定代理人允許之例外情形(民法第77條但書),所以甲乙間之贈與契約仍屬效力未定。惟嗣後若乙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則該贈與契約則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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