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拿偽造的悠遊卡,去搭公車免錢、搭捷運免錢、停車免錢,甚至去超商買東西結帳也免錢。但紙仍包不住火,一日發卡公司發現某些交易紀錄具有不合邏輯的異狀,終究抓到了A,請問A有何刑事責任?
A利用偽卡、偽訊號騙過收費設備而付款,是一種類似欺騙的行為,故屬不正之方法。A雖然沒有因此取得他人之財物,但卻以此不正之方法由收費設備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A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本案而言,A已具備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客觀構成要件,A有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得利之故意,若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則成立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得利罪(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A乃是多次向不同機器設備付款,可認為是多次起意,犯意個別,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成立多個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得利罪。
便利商店之結帳,目前仍有店員把關,因此A在便利商店結帳,即使是用悠遊卡,仍然是對人結帳,不是對機器結帳。對於店員而言,A使用偽卡、假訊號結帳,對其而言如同使用偽鈔結帳一般,是一種對人使用之詐術。而店員因為該偽卡的訊號通過後,給與A商品,即是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故A利用假訊號付款,購得商品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假親友詐財 ---手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