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盜用他人帳號誘騙無辜民眾提供個人資料成立詐欺罪

MSN帳號(網路帳號)遭盜用,被詐騙集團用以騙取他人的身分證字號或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並詐取財物,詐騙集團此舉有何刑事責任?被盜帳號的本人有刑事責任嗎?

詐騙集團盜用他人帳號誘騙無辜民眾提供個人資料成立詐欺罪

近年來常有詐騙集團盜用別人的MSN帳號,且利用MSN雙方沒有直接通話或見面的場合,偽裝是帳號的主人,讓第三人誤以為與帳號本人聊天,此為施行詐術之行為。而第三人因詐騙集團施用詐術,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進而提供了自己的手機號碼和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導致財產損失。詐騙集團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被害的第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可以對侵害財產權的詐騙集團提出告訴。被害人不知道歹徒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該如何提告呢?這類案件,只要有被害的事實,而且表明要追究歹徒的刑事責任而提出告訴,就算不知道歹徒的真實身分,一樣可以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當司法警察機關或是檢察署受理被害人提出詐欺案件的告訴後,就會發動偵查。

被盜帳號的本人無刑事責任

至於帳號被盜用的本人,因為是詐騙集團盜用其網路帳號,以MSN方式詐騙被害人,並不是帳號本人的行為,所以帳號本人沒有刑事責任。況且本人的帳號遭到盜用,也算是被害人,可依法追究網路歹徒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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