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96條規定,律師於法庭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而所謂「法庭」是指法官及檢察官主持訴訟程序之場所,如主持詢問人員為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者,則律師無須穿著制服。而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時,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律師亦無穿著制服之必要。
有關律師在庭應著制服之依據規定於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但何謂「法庭」並末於該法中解釋說明,不過實務上均將法官及檢察官主持訴訟程序之場所視為法庭,此應為法官訊問場所稱「第幾法庭」、檢察官訊問場所稱「第幾偵查庭」之由來,從法官、檢察官或書記官於各該法庭內亦著制度執行職務,即可明瞭所謂「法庭」是指法官及檢察官主持訴訟程序之場所,如主持詢問人員為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者,則律師無須穿著制服,此於實務上實行多年,向無爭議。而檢察事務官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時,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第2項之規定,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律師亦無穿著制服之必要,且檢察事務官詢問場所稱「第幾詢問室」,書記官於詢問室內亦未穿著制服等情況看來,可見律師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場所,並無穿著制服之必要。經瞭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目前實況,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場合,均未要求選任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在場時應著制服。至於律師自動著制服到場者,則各尊重其個人意願,並無逾法而為硬性規範之情形。
何謂「裁判之評議」?是否公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