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除配偶為當然之遺產繼承人外,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平均分配。和被繼承人之父母及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則配偶分得二分之一。如果和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則為遺產之三分之二由配偶分得。
還有實務上常被運用之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家事事件狀紙範例:陳報生存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