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何要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老鄭是一位專攻心臟外科的名醫,民國八十三年間,被病人家屬一狀告到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老鄭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第一審法院判決老鄭有罪,但老鄭自認是冤枉的,相信司法可以還給他清白,所以聘請律師幫他打官司;峰迴路轉,第二審法院判決老鄭無罪,還他清白,他好高興!
沒想到檢察官竟又提起第三審上訴,從此陷入沒完沒了上下上下的訴訟漩渦中,一次又一次的更審,一直到第四次更審,共有十五位法官都判決老鄭無罪;但檢察官就是不放手,依舊提起第三審上訴。最後在九十七年間,最高法院終於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前後十四年,老鄭傾家蕩產,診所收了,妻子跑了,什麼都沒有了,剩下一份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的判決,還他清白,但是又有何用?難道二審九個以上的法官的無罪判決,抵不上一審一位法官的有罪判決嗎?官司為什麼不能速速確定呢?
老鄭提起他打了十四年的官司,不禁老淚縱橫:「十多位法官都判我無罪,為什麼檢察官還要上訴?一定要判我死刑才要放手嗎?」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陳慈幸副教授表示,依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到九十八年八月底,和老鄭相同情形的被告共有四十一人,實在非常可憐,難怪有人會埋怨,明明無罪,為什麼還要受無謂的訟累?難道沒有辦法解決嗎?
司法院為解決這類問題,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陳慈幸副教授認為,這樣就可以解決老鄭和其他四十一人的問題,還可以解決一、二審都判決無罪的情形,司法院的速審法既然可以解決這麼多人的問題,保障人民的速審權,應該快快讓它通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