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果都有離婚意願,雙方自然可以協議方式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擬好離婚協議書,找二位成年人當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後,再由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即可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至於協議書的內容由雙方自行約定,倘有疑慮,亦可透過律師的協助。內容則盡量具體詳盡,包括生活費之支付,小孩監護權之歸屬探視權之行使及夫妻財產之處理及分配等。 而且為了避免日後有關分配剩餘財產的問題,最後註明,除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雙方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實務中常發生離婚條件都談好了只有小孩的監護權雙方尚有爭執。這種情形,雙方可以考慮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小孩的監護權由法院作裁定,雙方則先辦妥離婚登記。
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依據民法第1052條共有十一種情形:
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婚姻暴力屬不堪同居之事由,暴力涵蓋的範圍很廣,包含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傷害,例如辱罵或嘲弄等。但精神上的虐待提起前最好作好蒐證之工作,如錄音、找人作證等。其中"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是實務上運用最廣之事由,倘能證明婚姻已經產生破綻,難以復原,即有判決離婚之可能
懷疑配偶外遇,如果確實有抓到配偶與人合意性交之事實,雖已不得提告通姦罪,但民事上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合意性交也是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但民法第1053條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合意性交行為後已逾六個月,或自該行為後已逾兩年,就不得請離婚。不過,如果雙方當事人確實已無法經營共同之家庭生活,維持婚姻關係,還是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以有重大事由為由訴請裁判離婚。
現代社會家庭暴力遂年升高。其不但未能隨被施暴人之容忍姑且消失,相反的,隱忍將讓暴力更加嚴重及橫行。而且暴力往往造成傷害,已是一種犯罪行為。發生暴力行為時,被害人可以撥打〝110〞報案或求助於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必要之協助。也可以直接向住居所或暴力發生地當地法院聲請保護令、或是透過警察單位、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聲請保護令。並確保被害人日常出入、財產與子女的安全等。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暴力行為已構成傷害罪,被害人可檢具證據資料,如驗傷單,目睹施暴者打人之人證或錄影、錄音等證據提出告訴,將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此外,家暴行為也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請離婚。
法律上所謂的贍養費是指「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關之贍養費。」所以贍養費,原則上限於〝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而且所謂陷於生活困難,須至無謀生能力始能構成。
法院在認定監護權之歸屬時,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依據小孩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子女已有意思表達能力,實務上法官請當事人將小孩帶到法庭,請父母雙方暫時退庭後再問小孩,是要跟媽媽或爸爸?以作為裁定之參考)、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實務上常委託縣市之家扶中心)所作之訪視報告,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監護的歸屬。
實務上父或母之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人與否的唯一標準,甚至不是重要的標準。所以有錢的一定不一定就有優勢,反而平日負責照顧小孩,跟小孩比較親的一方較佔優勢。
實務上有流傳「幼兒隨母,手足不分」之慣例,某程度而言,強褓中或是還小的幼兒,母親於其成長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具有不可取代性,此點對母親顯然較具優勢。
無監護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探視權,法院會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而若有監護權之一方,阻止或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可以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命令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有監護之一方若仍不配合對方監護權之行使,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至於擔任監護權之一方日後若有特定事由,如未盡到照顧子女的情形,則另一方可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
常有人以為未擔任子女之監護人就不用負擔子女的生活費。事實上二者並無關係。因為依現行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不具有監護權之一方,仍應負擔扶養子女之生活費,一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目前有關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法院一般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各縣市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如每月為二萬元,則若雙方經濟能力相當,則父母雙方各負擔一萬元。
如果有不願分攤小孩之生活費者,則可由擔任監護人一方為法定代理人,以小孩之名義(即為原告)提起請求給付生活費,即負擔子女扶養費,每月一萬元一直到滿二十歲成年為止,一期未付則視為全部到期。
「家事事件法」就家事事件之管轄作何規定?又有關家事事件之種類作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