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小名與小美的爸爸自子女出生後沉迷於風水道教,情緒非常不穩定,且經常外出甚少回家,只要回家就是對小孩妻子暴力相向,姊弟倆因此非常害怕爸爸回家因為只要爸爸回家跟媽媽吵架,心情不好就會以各種奇怪的理由懲罰小美,例如:半夜叫被叫起來來罰站看媽媽被打、中午大太陽下半蹲一小時以上、在家裡罰跪到相對人出門回家等。
媽媽不堪虐待遂向法院訴請家暴離婚,婚後媽媽兼職兩份工作靠微薄的薪水扶養小孩直到小孩有工作能力後子女便工作協助家庭開銷,在子女成長期間爸爸自己獨居,從未扶單扶養費,連看小孩的次數也屈指可數,因此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律評析:
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而所謂扶養是對無經濟能力之人,給予經濟上的必要扶助,必須處於需要扶養的狀態,始有接受扶養的必要,所以當子女成年後雖有謀生能力,但可能因還在就學而無經濟能力,此時父母對子女仍然有扶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也是如此,父母的財產只要不足以維持生活必要支出,子女對父母就有扶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的免除扶養義務
子女受扶母扶養長大,對父母當然有扶養義務,但是社會中也常有把小孩生出來就不管的情形,在過去子女不能對父母免除扶養義務,因此常常有父母在子女未還小的時候丟著不管,直到自己晚年無經濟能力時轉頭向子女請求扶養費,於此情形,要求子女對父母負扶養義務顯然不公平,因此民法增訂可以對父母免除扶養的事由:(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立法者認為:在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許多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對其有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
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父母在子女小的時候有上述事由,子女對父母即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此為形成訴權,必須經法院認定有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才可以免除,且是免除扶養義務裁准後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在免除裁定前子女對父母還是有扶養義務。
本件法院認為:
法院經調查後認為,小名及小美的父親確實在其子女尚年幼時就不曾負擔過扶養義務,且對子女確實有家暴行為,因此認定其父親確有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之情,且情節重大,是聲請人等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家事事件狀紙範例:聲請暫時處分(婚姻非訟)